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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2-01-21 作者: 来源: 点击量: 自定义样式:
关于李某非法屠宰案

一、基本案情

2021年12月21日凌晨06时10分,澳门威斯尼斯人0033开展了畜产品质量安全大检查。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队长李亚东、副大队长陈旭平带领下,执法人员来到平桐路李庄村路西紧邻大路边的湛河区曹镇乡李庄村X号庭院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。当事人李某在农村自家庭院屠宰一头生猪。执法人员在向当事人提供其证件时,李某称其:生猪屠宰后仅供自己和亲戚们冬至期间食用。根据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第二条第二款:“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,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。”当事人李某现场未能提供出该头生猪的有效检疫证明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:“禁止屠宰、经营、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、经营、加工、贮藏、运输下列动物产品:(三)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;”之规定。

二、处罚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“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,屠宰、经营、运输动物或者生产、经营、加工、贮藏、运输动物产品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、采取补救措施,没收违法所得、动物和动物产品,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、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;同类检疫合格动物、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,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;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,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。”第一百条第一款:“违反本法规定,屠宰、经营、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,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、检疫标志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、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;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,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”。

三、处罚决定

参照《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第一百条:“违法行为的表现:有本条违法行为,经责令改正,积极及时改正,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”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:裁量阶次:轻微。处罚标准: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、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: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费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。对其罚款1689.6元。

四、典型意义

    一头猪从养殖到屠宰,整个过程都需要严格管控,病死猪、有害猪、有非法添加剂违禁药物的猪肉,都不能流通到市面上。一头来历不明的猪,未经检验检疫就违法屠宰并流通到市场上,就属于私屠滥宰。私屠滥宰的猪肉被端上老百姓的餐桌,因为没有经过严格的检验检疫程序,携带病毒、细菌的病死猪,或携带有寄生虫、添加违禁物品等,凭肉眼根本无法被发现,食用之后,就有可能会发生慢性、急性中毒或感染传染性疾病,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。所以对于私屠乱宰行为一定要严厉打击,确保人民群众食肉安全和百姓身心健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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